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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香坊区哈尔滨带钢厂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带钢厂等土地使用权人: 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将位于香坊区哈尔滨带钢厂地段(具体位置详见控详规划图),由哈尔滨带钢厂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按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 香坊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会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地块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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