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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区、州)的通报


【颁发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推动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33号)的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并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经过严格评估审核,国家人口计生委研究确定了北京市顺义区等45个市(区、州)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单位。 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其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这些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使其经验得到有效拓展和推广,进而推动深化综合改革、创新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地区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各示范地区要胸怀全局,大胆实践,总结提高,勇挑重担,不负众望,真正发挥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综合改革示范地区的精心培育和指导,在本辖区大力推广示范地区的经验,并在政策、项目、投入、考核、评优等方面对其予以倾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各地都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市(区、州)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的工作机制,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懈努力。 附件: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区、州)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区、州) 北京(顺义区) 天津(河西区) 河北(唐山市、邢台市) 山西(晋中市) 内蒙古(赤峰市) 辽宁(大连市、本溪市) 吉林(长春市) 黑龙江(牡丹江市) 上海(卢湾区) 江苏(无锡市、苏州市、盐城市) 浙江(宁波市、绍兴市) 安徽(宣城市、马鞍山市) 福建(厦门市、龙岩市) 江西(新余市) 山东(青岛市、威海市、泰安市) 河南(平顶山市、南阳市) 湖北(宜昌市、武汉市) 湖南(常德市) 广东(惠州市、韶关市) 广西(桂林市) 海南(琼海市) 重庆(渝北区) 四川(绵阳市、宜宾市) 贵州(贵阳市) 云南(昆明市) 西藏(拉萨市) 陕西(咸阳市) 甘肃(酒泉市) 青海(西宁市) 宁夏(银川市)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兵团(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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