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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推动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特制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及其履约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为保护人民健康、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为履行《公约》和贯彻落实《决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将通过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全面推进各省(区、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 二、目标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点面结合的策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履约积极带头作用,提高各省(区、市)控烟履约能力,促进地方控烟履约工作。 项目具体目标是:利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经费,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 三、工作范围与主要活动 (一)工作范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2009年烟草控制项目资金分配表》(附件1)要求,在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选择创建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其中3个三级医院(包括1个中医院)、4个二级医院、2个妇幼保健院(所、站)、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2个健康教育所(科)。以点带面,进而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活动。 1.省级活动。 (1)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级提供的媒体宣传材料等,开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协调媒体参加卫生部举办的2009~2010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媒体传播活动(活动方案参见http://gongyi.sohu.com/s2009/kongyan)。 (2)开展人员培训。各省(区、市)积极开展医务人员技能培训。组织师资开展全省(区、市)巡讲。 (3)加强戒烟门诊建设。各省(区、市)在创建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中的3个三级医院和4个二级医院建立戒烟门诊,为戒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2.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遵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2月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 国家级。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等工作。 2. 省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在省级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项目工作指导组,负责项目管理与督导,按照《决定》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加盖公章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 落实《决定》要求,完成本地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附件2),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 省级健康教育机构为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995万元,主要用于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健康教育所控烟重点单位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创建活动。东部每个三级和二级医院创建补助1万元、中部补助2万元、西部补助3万元;每个妇幼保健院(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创建补助1万元;健康教育所承担各省(区、市)创建的技术指导,每个补助6万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及早落实项目经费,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决定》目标,并自筹经费开展卫生行政部门的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2月。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邀请媒体和市民参与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无烟单位创建进展,并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附件3)评价创建效果。 2010年,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项目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1.《2009年烟草控制项目资金分配表》 2. 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3.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附件1 2009年烟草控制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省份 医院 妇幼保健院(所、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健康教育所(科) 合计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创建个数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小计 创建个数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小计 创建个数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小计 创建个数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小计 创建个数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小计 北京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天津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河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山西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内蒙古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辽宁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吉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黑龙江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上海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江苏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浙江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安徽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福建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江西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山东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河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湖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湖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广东 3 1 3 4 1 4 2 1 2 2 1 2 2 6 12 23 广西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海南 3 2 6 4 2 8 2 1 2 2 1 2 2 6 12 30 重庆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四川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贵州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云南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西藏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陕西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甘肃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青海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宁夏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新疆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新疆兵团 3 3 9 4 3 12 2 1 2 2 1 2 2 6 12 37 合计 96 207 128 276 64 1 64 64 1 64 64 6 384 995 附件2 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分类 单位性质 机构数量1 2010年达标数 2011年达标数 卫生行政部门 省(区、市)级 -2 地(市)级 - 县(区)级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妇幼保健机构3) 省(区、市)级 地(市)级 县(区)级 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省(区、市)级 地(市)级 县(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 其他 小计 总计 填表说明: 1.所有机构请按表中分类和达标时间附完整名单。 2.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实现全面禁烟。 3.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在此统计时列入医疗机构计算。 附件3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评估标准 分值 得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10分 1.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并职责明确(2分) 2 2.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并职责明确(2分) 2 3.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3分) 3 4.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扣完为止) 3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5分 1.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1分) 1 2.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2分) 2 3.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2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35分 1.本机构所属管辖区域至少在入口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2分,缺1处扣2分,扣完为止) 12 2.本机构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13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无人劝阻1次扣1分,扣完为止。如工作人员室内抽烟,发现1个扣2分) 13 3.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3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5 4.机构员工不得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5分,发现1个扣5分) 5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10分 1.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2 2.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3分),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5分) 8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10分 1.有固定的控烟宣传栏、板(如院内电视、展板、宣传栏、标语等)(3分) 3 2.有相关控烟传播材料(如海报、折页、健康处方等)(4分) 4 3.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如讲座、咨询等)(3分) 3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5分 1.有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相关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2分) 2 2.有劝阻工作相关记录及相关制度(3分) 3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5分 1.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2 2.对员工提供戒烟服务(3分) 3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5分 1.医疗卫生机构内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 5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10分 1.医务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4分) 4 2.相关科室的医生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4分) 4 3.相关科室的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戒烟指导并有记录(2分) 2 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5分 1.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1分) 3 2.设有戒烟咨询电话并有工作记录(2分) 2 总分 100 评分说明: 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 2. 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5分,达标标准为68分。 3. 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1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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