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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打击骗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高检会[199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圳市共同设立的打击骗税联合办公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成立以来,在协调配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追捕骗税案犯和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鉴于目前出口退税情况发生新的变化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设置税务检察机构等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 1、撤销驻深圳打击骗税联合办公室; 2、“联办”撤销后的协调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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