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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199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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