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 今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0〕30号转发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为切实搞好户口整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是人口普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9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决定结合户口整顿在全省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各级各地应充分认识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落实责任任务 全省公安机关作为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积极支持并指派专人参与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市、县、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选派1-2名业务骨干参与本级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小组要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与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入户核查工作。 三、保证工作质量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坚持100%入户,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绝不允许走过场。公安厅、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对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方案、工作敷衍的部门或者个人将严肃处理。 四、解决工作经费 各地应根据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口清查工作任务,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已经落实的应尽快到位,尚未落实的应抓紧落实,确保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公安、统计、计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宣传、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 六、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应于2010年8月底前将《入户核对登记表》、《暂住人口情况登记表》、《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情况登记表》移交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于9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市(州)人口普查办公室9月1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