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0]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满足保险监管工作需要,现就各公司在执行《规定》后向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自2010年1月月报起,向我会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按照《规定》要求提取的准备金数据及相关会计核算数据。 二、各公司应积极组织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数据衔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统计数据报送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联系。 统计信息部联系人:段海洲电话:01066286618 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人:黄志勇电话:01066286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