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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西安飞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文化厅: 你厅陕文字〔2009〕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陕西省西安飞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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