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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发[2010]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2006年,我部在北京、上海、安徽等10个省(区、市)19个县(区)开展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3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我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了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网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部决定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经各地推荐,我部决定,天津、山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6个县(区、市)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把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要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增加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内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咨询和信息收集等功能,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办公室。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作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地区政府要对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必要的物质、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卫生部将对试点工作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要把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作为夯实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发挥医疗卫生资源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机构网络建设。要着力加强基层卫生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试点地区要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训中增加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内容,中西部试点地区还要结合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 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科普知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和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各试点地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部。我部将及时通报各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经验,相互促进。 (五)总结经验,推广普及。 第一批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没有参加国家试点的地区,可按照我部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请各地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试点省(区、市)领导小组、试点县(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情况上报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李 晋,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1,010-68792042 传 真:010-68792400 附件1: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2: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3:试点省领导小组、试点地区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情况表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名单 省份 试点县(区、市) 1 天津 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 2 山西 寿阳县、孝义市 3 内蒙古 霍林郭勒市、伊金霍洛旗 4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平县、葫芦岛市连山区 5 吉林 长春市绿园区、磐石市 6 黑龙江 哈尔滨市香坊区、甘南县 7 江苏 江阴市、昆山市 8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 丽水经济开发区 9 江西 南昌县、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 10 山东 章丘市、淄博市临淄区 11 河南 栾川县、辉县市 12 湖北 郧县、谷城县、远安县、潜江市 13 四川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县 14 云南 澄江县、腾冲县、个旧市 15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 16 甘肃 嘉峪关市、白银市白银区 17 青海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 18 宁夏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中宁县 19 新疆 库尔勒市、富蕴县 附件2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模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促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应资质,能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建立以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基层三级网络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完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 (二)开展能力培训。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从事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能够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教材可使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原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试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选择其他相关教材。 (三)建立健全档案。试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发病情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详见附表1)、主要职业病危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基本情况档案。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档案。 (四)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当地实际,制定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包,全面推进试点工作,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可及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研究开发职业病防治的适宜技术,推广简便、经济、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方法,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积极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对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试点工作时间 此次试点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底。我部将适时组织评估、研讨交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附表1 试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建厂时间 邮编 单位地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规模 县属以上() 乡镇工业() 个体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电话 职业卫生负责人姓名 电话 手机 主要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分类 职工总人数 人 生产工人数 人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其中临时工人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女工人数 人 职业病病人总数 人 年内新增职业病病人数 人 职业卫生防护情况(包括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既往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 填表部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表2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技术服务机构) 单位 内容 标准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职业卫生科(组);人数在5人或以上。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 仪 器 设 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的采集 采 样 泵 流量100ml/min-3000ml/min 流量1L/min-5L/min 流量5L/min-30L/min 各种收集器(大气泡,小气泡,冲击式吸收管,活性炭管) 现场检测设备 倍频程声级计,辐射WGBT,通风温度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FID)、分光光度计、天平(万分之一)。 健康检查设备 医用X光机(一般应为500mA或以上的机型)、听力测定仪、常规内科检查所需设备。 职能 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2.县级医疗机构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和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能相适应的设备。 职能 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或以上(劳务吸纳地);设立1-2名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劳务输出地);2万企业劳动者以上者设置3名专业人员。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条件(办公用房和设备用房) 仪器设备 有与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职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1人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 职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和报告辖区内职业病防治信息等。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监督机构) 单位 内 容 标准 1.县级卫生监督所 人员职能设置 设立有职业卫生科;设置职业卫生监督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办公用房建筑规模不少于1200平方米、车辆至少1辆和快速监测设备 职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2.乡镇(社区)卫生监督派驻机构 人员职能设置 设置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用房和车辆等) 职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附件3 省(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县(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县(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办公室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主任 副主任 秘书 成员 注:副组长、副主任、秘书、成员人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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