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发〔2009〕59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阳光天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发〔2009〕59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阳光天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