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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阀门五厂有限公司开展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阀门五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函收悉。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新厂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67号)全面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活动。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要求,有效运转核质保体系,确保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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