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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09〕1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变更内容见附件)。 如果计划期满日(2010年3月5日)本计划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履行监督职责。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客户详细说明办理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等事项,在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作出特别说明,妥善做好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相关工作。持续销售时对客户进行重点提示,要求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和理解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把本计划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五、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合同签订、份额登记、投资管理、会计核算,以及投资者教育等工作,防止出现漏签合同的情形,防止利益输送及不公平交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在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等有关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附件: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变更内容(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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