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90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韩方股权比例为49%。 请申请人持本批复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90日内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