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45-2010。其中,建议将第3.0.2条、第5.1.1条、第5.2.1条、第5.3.3条、第6.0.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3.0.2建议修改为:
3.0.2 外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得低于表3.0.2的要求。
表3.0.2可燃类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硬质聚氨酯
泡沫塑料
酚醛树脂
泡沫塑料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XPS
EPS
氧指数(%)
--
≥30
≥26
≥32
--
燃烧性能等级
不低于B2级
不低于B1级
不低于B1级
5.1.1建议修改为:
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应为禁火区域,并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当附近有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2.1建议修改为:
5.2.1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器具;
5 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5.3.3建议修改为:
5.3.3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已完成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6.0.2建议修改为:
6.0.2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外保温工程设计文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清单、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以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
3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