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和<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两项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09]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J11546-2010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 J11547-2010 其中,《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同意将第6.3.10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0.1条、第3.0.4条、第3.0.5条、第3.0.6条、第4.2.2条、第4.2.3条、第6.2.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宜将第5.1.1条、第5.1.4条、第5.1.7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2.8条、第5.3.3条、第5.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建议将第1.0.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一:青海省地方标准《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附件二:青海省地方标准《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青海省地方标准《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0.1建议修改为:
3.0.1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的强度等级:MU20、MU15和MU10。
2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和M5。
3.0.4建议修改为:
3.0.4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按表3.0.4采用。
表3.0.4 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砖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
M15
M10
M7.5
M5
0
MU20
3.22
2.67
2.39
2.12
0.94
MU15
2.79
2.31
2.07
1.83
0.82
MU10
--
1.89
1.69
1.50
0.67
注: 1. 当页岩多孔砖的孔洞率大于30%时,表中数值应乘以0.9;
2. 表列数值适用于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
3.0.5 建议修改为:
3.0.5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5采用。
表3.0.5 沿砌体灰缝截面破坏时的轴心抗拉、
弯曲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强度类别
破坏特征
砂浆强度等级
≥M10
M7.5
M5
轴心抗拉
沿齿缝
0.19
0.16
0.13
弯曲抗拉
沿齿缝
0.33
0.29
0.23
沿通缝
0.17
0.14
0.11
抗剪
沿通缝
0.17
0.14
0.11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
3.0.6建议修改为:
3.0.6下列情况的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 。
1跨度不小于9m的梁下页岩砖、跨度不小于7.2m的梁下页岩多孔砖, 为0.9;
2对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为其截面面积加0.7。构件截面面积以m2计;
3当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3.0.4条表3.0.4中数值, 为0.90;对第3.0.4条表3.0.5中数值, 为0.80;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的砌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仅对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 ;
4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 为1.1。
4.2.2建议修改为:
4.2.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部位采用页岩砖砌体时,所用的砖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地基土层情况
页岩砖
水泥砂浆
稍潮湿的
MU10
M5
很潮湿的
MU15
M7.5
含水饱和的
MU20
M10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表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4.2.3建议修改为:
4.2.3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不得采用砖配筋圈梁和砖配筋过梁;
6.2.3建议修改为:
6.2.3砂浆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试配,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6.3.10建筑外门窗在页岩砖砌体上安装必须牢固,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不宜将第5.1.1条、第5.1.4条、第5.1.7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2.8条、第5.3.3条、第5.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理由:上述条文与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中相关强制性条文相同,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正在进行全面修订,目前已召开了审查会议并完成报批稿,其中上述条文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报批稿)中相关强制性条文不一致,所以我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宜将第5.1.1条、第5.1.4条、第5.1.7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2.8条、第5.3.3条、第5.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