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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填报单位: 时间 户数 备注 2010年1月 2010年2月 2010年3月 2010年4月 2010年5月 2010年6月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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