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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5.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3.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汶川地震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相关内容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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