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统计局: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现将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情况通报如下: 地区 2008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2008年比2007年增(+)减(-) (%) 全国 127 -10.2 东部 降水量<800mm 北京 24 -11.5 天津 12 -23.9 河北 36 -9.2 辽宁 44 -13.2 山东 17 -9.1 降水量>800mm 上海 141 -9.7 江苏 145 -18.1 浙江 65 -13.7 福建 165 -10.1 广东 84 -13.4 海南 182 -0.8 中部 降水量<800mm 山西 43 -13.7 吉林 83 -16.2 黑龙江 149 -11.3 河南 64 -13.3 降水量>800mm 安徽 276 -13.9 江西 237 -14.6 湖北 253 -14.7 湖南 229 -14.4 西部 降水量<800mm 内蒙古 68 -4.6 陕西 48 -7.4 甘肃 130 -14.7 青海 233 -7.7 宁夏 91 -17.9 新疆 69 -7.8 西藏 496 +6.2 降水量>800mm 广西 235 -8.8 重庆 260 -6.2 四川 135 -15.0 贵州 326 -3.1 云南 122 -12.0 附件:通报数据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通报数据的说明 一、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二、工业用水量数据来源于水利部。 三、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 四、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全部工业企业。 五、通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