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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推进我市水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及各方面的意见,经十二届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10]11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机关事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6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2.90元不变; (五)特种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4.50元不变。 同时,对潮阳及对中心城区尚未直抄部分“城中村”和涉农社区的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一)对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抄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水价,水价级差为1:1.5:2。第一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部分,基本水价按每立方米1.60元计; 第二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即每立方米2.40元;第三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即每立方米3.20元。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各级用水量基数相应按二个月计。 每月水费=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一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 (二)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按4人及4人以下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每户每月相应增加8立方米。 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用水户应向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办理时,居民户凭户口簿办理;出租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凭证、身份证及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办理;其他用户按有关证明办理。 三、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在分类价格基础上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扶持的项目,可实行优惠水价。当需要优惠时,其优惠的范围及对象由市政府决定,物价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并按省物价局粤价[2008]421号文有关规定审理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四、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的自来水优惠金额由原来的每户每月8元提高到12元。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4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六、你司要主动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实施阶梯式水价时,要采取主动简便的形式进行办理,以方便用户减少矛盾,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水价改革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用水分类 调价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整金额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45 1.60 0.15 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 2.40 0.95 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 3.20 1.75 40立方米以上 工业用水 1.20 1.70 0.50 行政事业用水 2.20 2.60 0.40 经营服务用水 2.90 2.9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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