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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0年度与关联企业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10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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