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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颁发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地[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请示》(漳龙政〔2010〕文4号)悉。根据2009年漳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2005〕地86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7562.4平方米、以漳政〔2006〕地49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5382平方米中的939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漳政〔2006〕地293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6850.26平方米中的29521.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合计161010.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商服用地一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其用地范围以补办出让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7158596元人民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在土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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