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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5]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加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今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在执行此项制度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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