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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发[201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号)精神,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与医院自荐相结合的原则,我部共确定72所重点联系医院(名单见附件)开展强化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并进行定点指导。现就重点联系医院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重点联系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各重点联系医院要把开展“示范工程”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全院共同的工作目标,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举全院之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大对临床一线人力的投入和保障力度,提高一线护士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重点联系医院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动员、制定计划、开展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等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工程”活动取得实效。 二、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计划 各重点联系医院要根据我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护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岗位职责。 根据我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合理简化护理文件书写,推行表格化护理记录。 (二)公开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建立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的机制。 依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并纳入院务公开,利用各种形式向患者公布,建立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的机制。 (三)临床护理实行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 改变临床护理分工方式,整合基础护理、病情观察、用药、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各项护理任务,使责任护士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和各项治疗、护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合理调整排班方式,既保证患者临床护理的需要,又兼顾临床一线护士的意愿,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实行弹性排班,方便护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四)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最大限度地保障护士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 要充实临床护士队伍,严格限制非护理岗位安排护士,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最大限度地保障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配置。 (五)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建立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 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技术要求等要素对不同经验和能力的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将护士护理患者的数量、患者危重程度、护理质量、患者满意程度等要素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并作为护士薪酬分配、晋升、评优的主要条件。 (六)推动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建立符合护理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用人机制,激励护士立足临床、力争上游。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在分配机制上向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岗位倾斜,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酬。 各重点联系医院要细化各项工作内容,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工作进度。3月底完成宣传发动和筹备启动工作,4月1日前正式启动病房试点工作,遵照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稳步推进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首批试点病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病房,力争今年年底在全院范围内实施。 三、求真务实,扎实稳妥推进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重点联系医院要将强化基础护理、实施“示范工程”活动作为优化医院服务,树立行业新风,促进医患和谐的重要举措,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省(区、市)实施方案,直接联系和指导辖区内重点联系医院,树典型、抓实效,鼓励和促进医院开展“示范医院”、“示范病房”的创建工作,并使辖区内医院普遍加强基础护理,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 各重点联系医院要加大对开展“示范工程”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要对试点病房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既要评价患者对护理工作质量的满意程度,也要评价护士对实施护理责任制、改革分工和排班方式、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经验,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沟通协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创新工作思路,敢于在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推动“示范工程”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 各重点联系医院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沟通工作信息。我部将根据各重点联系医院工作情况,定期召开片区会议和组织现场参观,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请各重点联系医院将工作计划于3月22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 王曼莉、孟莉 电 话:010-68792733、68792208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yzshulichu@yahoo.com.cn 附件 “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名单 省 份 医 院 名 称 医院类别 医院级别、等次 北京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卫生部北京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中日友好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北京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天津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河北 河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山西 山西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内蒙古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辽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吉林 吉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黑龙江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上海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上海市东方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省 份 医 院 名 称 医院类别 医院级别、等次 江苏 江苏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浙江 浙江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安徽 安徽省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福建 福建省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厦门市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江西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山东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乙 河南 河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湖北 湖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湖北省荆州市中心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湖南 湖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湖南省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三甲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广东 广东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省 份 医 院 名 称 医院类别 医院级别、等次 广西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海南 海南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海口市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重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四川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贵州 贵州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云南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乙 云南省老年病医院 专科医院 二甲 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陕西 陕西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西安市第四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甘肃 甘肃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青海 青海省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新疆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综合医院 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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