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利稽察工作会议部署,为切实发挥水利稽察内部监督功能,全面提高水利稽察绩效,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推动水利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决定将2010年确定为“稽察整改年”,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稽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98年以来,水利建设投资显著增加,水利建设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水利部继国家重大项目稽察之后,在水利系统内部推行水利稽察工作,以独特的稽察模式对水利建设项目独立地行使内部监管职能,通过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等环节,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10年来的水利稽察实践充分表明,水利稽察有效地避免了水利建设重大问题的发生,维护了水利建设正常秩序,提高了水利行业建设管理整体水平,保障了各项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确保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维护水利行业形象、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水利稽察已经成为水利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水利建设监管的有效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水利发展与改革实现历史新跨越的重要时期,水利投资和建设规模都将保持较高水平,水利建设全面进入攻坚阶段,水利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水利稽察工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生水利建设、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稽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水利稽察作为水利建设重要环节来抓,加大水利稽察有关工作的落实力度,更好地发挥水利稽察的行业自律和内部纠错的功能。 二、牢牢抓住稽察整改这个关键环节 整改是水利稽察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落实稽察整改工作,是促进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障水利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推动力。只有通过整改,在项目稽察中检查出、反馈了的各项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只有通过整改,才能以点代面,举一反三,带动一类项目、一类问题的全面解决,才能减少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机率,促进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从水利稽察多年的整改落实情况来看,多数地方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按照稽察整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稽察发现的大部分问题得以整改落实。但是,还有少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稽察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整改没有完全到位,有些问题没有得到认真解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屡查屡犯的现象,通过整改促提高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在下步工作中,各地必须进一步强化整改工作,牢牢把握整改这个关键环节,切实落实整改意见,真正发挥稽察以整改促提高的功效。要通过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使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行为进一步得以规范;通过敦促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要求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使水利建设管理整体水平进一步得以提高;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稽察反馈的问题和情况,研究有效对策,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使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得以不断顺利向前推进。 三、扎实安排好稽察整改年各项工作 我部决定将2010年确定为“稽察整改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督促整改,提高稽察绩效,具体工作将分4个阶段进行。 (一)整改回头看阶段(1月-3月) 为摸清整改落实情况,我部已于2009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开展稽察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办稽察[2009]525号),要求各单位对2007-2009年部稽察办稽察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时上报材料。 (二)整改复核阶段(4月-5月) 各单位稽察整改材料上报后,我部将对其进行汇总,对尚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采取项目复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上报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整改督办阶段(5月-11月) 各地对尚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以及2010年稽察中发现的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对存在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力的项目,我部将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由各相关业务司局直接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整改提高阶段(12月) 我部将全面总结“稽察整改年”工作,召开总结会议,公告整改结果,对稽察整改工作开展好、成效大的予以表扬,对稽察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同时,研究建立稽察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各项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努力保障稽察整改年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加大整改力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稽察整改工作,建立稽察整改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努力确保稽察整改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四落实”。项目法人要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整改意见通知的要求逐项落实;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敦促整改落实工作,对重点项目加强指导,保证每个项目每个问题整改到位。部内相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部安监司要要及时掌握各地整改情况,相关业务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二)认真自查,落实整改意见 按照开展稽察整改回头看工作的安排,各单位组织在本辖区内对2007-2009年稽察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情况。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研究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在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稽察项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见办稽察[2009]525号附件),于2010年3月底前以厅(局)正式文件报送部安监司。 对于2010年项目稽察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敦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并按整改意见通知的要求及时反馈情况。 (三)研究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的跟踪,要配合部稽察办开展稽察项目抽查、重点核查或专项复查。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领导责任制、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项目,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戒。 (四)建立机制,推进整改提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稽察整改中的普遍性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规律性因素,完善机制,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基础。要建立水利项目前期投入长效机制,夯实项目储备。要积极拓宽地方水利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完善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研究建立稽察整改机制,保障稽察整改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