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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开展2010年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育导游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先进,倡导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的从业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一批 “全国优秀导游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持有导游证或讲解员证,从事导游讲解工作一般在三年以上,导游讲解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导游工作中有先进事迹或突出成绩,能够代表本省(区、市)导游先进水平和良好形象的导游员,可列为“全国优秀导游员”的推荐范围。 二、推荐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信誉好。 3、认真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二)导游业务能力强。 1、导游专业功底扎实,刻苦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 2、知识面宽,熟悉各相关景区点的自然文化历史背景,导游技能技巧熟练,语言生动、文明。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置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 1、工作勤奋,表现出众,有先进事迹。 2、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获得过相关技能称号或有关方面的表彰。 三、表彰奖励 对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人员,国家旅游局将颁发相应证书,在全国范围通报表彰,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事迹,同时给予导游等级考核中加10分的奖励一次(两年内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推荐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群众路线。借助此次推荐过程,在行业内开展树典型、学先进的教育活动,促进导游员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原则上按本辖区内持导游证总人数0.5‰的比例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推荐工作与今年开展的导游大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国家旅游局将对各省级旅游局推荐的“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进行审核,在行业内和全社会公示后最终审定,并通报表彰。 (四)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推荐材料报送国家旅游局人事司。书面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一份和《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表》一式三份。 五、联系方式 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劳动工资处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100740 联系人:江泓 刘琳琳 电话:65201927 65201931 传真:(010)65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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