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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和中央在浙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至11月举办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培训安排 2010年7-11月,在杭州举办3期、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6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有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另行通知。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单位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有关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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