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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杭长铁路客运专线隧道及路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等8个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5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沪昆客运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办理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采矿权的函》(沪昆浙工函〔2010〕56号)收悉。根据杭长铁路客运专线隧道和路基工程开采矿产资源协调会议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杭长铁路客运专线萧山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等8个采矿权,具体见《杭长铁路客运专线萧山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等8个采矿权批复表》(附件)。 二、以上新设采矿权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基础〔2009〕3045号批复的新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同意以上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所采石料仅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关闭。你公司应作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一并签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到法定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矿产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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