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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药采发[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各投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配合,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顺利结束。同时,向各中标企业发放了中标通知书,组织了配送企业的报名审核,对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操作培训。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我省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得标外采购,不得网下交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7)(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 采购价格及零时最高零售价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让利于民,主动降低中标价。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发现中标价高于我省医疗机构现行实际供货价或某品规中标价明显高于周边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各医疗机构可据实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标价和最高临时零售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医疗机构相关要求 1.各医疗机构务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维护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必须从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要坚持集体、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不得在选定、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2.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所有交易必须通过网上完成,所有交易数据必须如实录入系统。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不得违规采购。 3.各医疗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已确定配送关系的,需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4.集中采购合同可从集中采购平台下载。网上药品采购操作帮助详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帮助栏”中药品采购操作手册及相关视频。 5.为了满足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应注重采购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医疗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年采购总金额的3%。 6.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若必须使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用电子版)报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省直医疗机构报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应在每月末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情况汇总报送集中采购中心。 7.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8.医疗机构采购完成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四、 对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要求 1.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中标品规,可直接配送,亦可在每个市(州)一次性选择1~2个配送企业,省直医疗机构按一个市(州)对待。 2.各中标企业要及时登录集中采购平台,在审核合格并在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中标企业和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务必于2月底前确立配送关系,并将委托配送协议配送承诺书和双方签订的配送合同(协议)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3.被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委托关系一旦确立,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中标企业可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申请更换配送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4.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应及时响应,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5.配送企业不得转配送,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配送。不得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不得串货配送。 6.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供应药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 具体时间安排 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目前各医疗机构已入库仍在使用的非中标品规,可延用到2010年3月31日止。从2010年4月1日起,医院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采购。 4月上旬,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卫生、纠风、物价、药监等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甲方(中标企业): 乙方(配送企业): 甲、乙双方就甲方部分入围(成交)药品(详见下表) 通用名 剂 型 规 格 批准文号 包装材质 中标企业 在下列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达成以下的配送服务协议: 一、 委托配送 甲方委托乙方为甘肃省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负责配送所需购入上述甲方中标(成交)的药品;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其配送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交易途径及服务费 乙方应保证积极响应甘肃省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的网上采购电子订单,并按照订单及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配送。 三、乙方义务与责任 履行配送承诺书中的义务和承诺,严格按照《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按时配送挂网药品,保证供应。对提交的药品承担货源和全部的质量保证责任。具体时间要求按照甲方报名时递交的《承诺函》中承诺的事项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 如乙方违反配送承诺书、《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规定,应赔偿相应的损失。甲方有权更换配送商。 四、甲方义务 保证乙方按照甲方递交的《承诺函》承诺的具体事项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 五、其它 1、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及相关市(州)卫生局各执一份晰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承诺书 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人名称)完全具备《200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的配送能力。 在此承诺对集中采购中挂网药品品种在下列地区 组织配送并作出以下配送承诺: 一、保证在上述地区,严格按照《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中标企业的要求,提供全面、完善的配送服务。 二、在上述地区,我方将按照《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组织货源并进行配送。 三、配送企业对挂网药品的配送承担责任。若未按照《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保证对上述地区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及时配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我单位配送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 承诺期限为: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配送企业名称 (盖章): 注:1、承诺期限至少应至2010年12月31日。 2、地区名称栏不够填写时可按该格式打印或另行附表,附表上企业须加盖清晰公章。 3、配送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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