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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如质如期地全面完成好各项改造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市属国有公房要按照房屋的危险程度,用3-5年的时间完成现有C、D类危险住房的改造工作,确保不发生危险房屋垮塌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二、工作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国有公房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国有公房全面进行安全监管,按计划筹措资金,组织力量对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主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工作。 (一)市安居办负责下达各区、县(市)政府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的任务,并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做好全市国有公房危旧房屋的全面排查及等级鉴定,针对危房栋次拿出分类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及时办理危房改造的报建,做好验收、质监等相关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为涉及国有公房危房改造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支持,并按绿色通道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有公房危房土地的处置工作并办理好相关国土手续。 (五)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的住房保障工作,及时将困难住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积极争取国家、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危改工作。 (六)市财政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要求,负责市属国有公房危房改造中需市政府安排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并列入预算逐年安排。 (七)市直各系统国有公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长房集团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和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危险房屋状况,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申请危房鉴定并分类处置,切实做好危房处置工作。 (八)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危房改造工作整体安排。 (九)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各区、县(市)政府国有公房危房改造过程中日常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方式 各区、县(市)政府在推进危房改造工作中,改造方式上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 (一)对于国有公房危房改造能纳入棚改范围的,要列入棚改计划实施;能纳入片区改造的,则由片区开发建设统一解决;相对独立、不能进入棚改和片区开发建设范围的,则要充分利用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改造,整合项目,稳妥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应自行分解好危改任务,结合区、县(市)实际情况抓好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尽快组织全面铺开。 (二)对于一些可就地规划建设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积极性,区分不同情况,并与城中村改造、社区提质改造等结合起来,政策上灵活运用,规划上合理调整,拆迁安置上讲究策略,建成后推行“产权共有、租售并举”。 (三)对于通过维修加固、翻建可以排除安全隐患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市政府根据长政函〔2009〕40号文件精神将按原改造面积进行相关奖励性补贴。各区、县(市)政府应抓紧组织项目设计、及时报建,抓紧处置排危。 (四)对于D级严重危房,特别是零星D级严重危房,各区、县(市)政府应无条件限期拆除,并根据长政函〔2009〕40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按拆除面积进行相关奖励性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国有公房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向建设部门进行危险等级鉴定申请。 (二)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险级鉴定,并有针对性地逐栋拿出项目分类排危方案,提出实质性改造意见。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针对国有公房险级情况,认真制订危改总体计划及项目分类实施方案,并予以迅速组织实施。 (四)对于片区改造和利用危改进行廉租房建设的,改造实施完毕后,各区、县(市)政府应及时组织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验收,并报市安居办备案。 (五)对于部分通过维修加固、翻建可以排除安全隐患的国有公房危房改造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业主自愿申请,确保房屋安全,严格控制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申报,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订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积极推进辖区危改工作,切实把危房改造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确保辖区危改任务全面完成。国有公房危房住户、业主、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一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对在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危房改造工作不认真、改造方案和属地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国有公房危房改造工作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基本情况、改造方式等信息公开,并在危改项目所在地社区和专门的互联网站进行公示,群众意见、监督和建议可通过网络、信件及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各级政府部门。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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