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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苏人办〔2009〕80号)精神,为更好地做好今年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立法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 “三区三城” 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退,我市处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比较复杂和突出。立法工作要正确把握今年我市各项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立法工作者要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和审核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都要始终坚持以制度创新引领、带动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制度对经济增长方式、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稳定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提供法律依据,为“三区三城”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目标,按时完成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核工作 建设法治,立法先行。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源头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今年起草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业务骨干参加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根据工作进度和难易程度,与市政府法制办对接沟通,列出具体时间表,根据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报送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 三、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注重立法方式创新,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各部门在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充分调查研究,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第一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特别关注本市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及弱势群体的意见,同时学习制度建设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所制定法规、规章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把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思路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希望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把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多年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各部门要不断创新立法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在草案起草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行政执法相对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听取实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意见,多渠道听取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要始终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体现立法的正义性追求,坚决防止和避免在立法中出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 四、按时报送,保证经费,确保完成立法任务,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 今年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草案报送时间,尽快组织草案起草工作小组,以部门发文形式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落实立法经费,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草案内容如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力求形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草案报送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报送草案及有关材料,不能按时报送的,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项工作将纳入政府对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报送草案应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向市政府报送草案、起草说明电子文本,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抄送草案、起草说明,并附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电子信箱:szfgc@163.com。 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预备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调研,形成初稿。立法条件成熟、实际工作急需的,起草部门可申请调整为计划项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如因情况变化已无制定必要的,起草部门应提出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可变更为预备项目或予撤销。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市政府法制给予指导,为今后立法做好准备。 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各起草部门在法规、规章草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协调、报送审核等各阶段的立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2.苏州市2010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进度安排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计划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报送时间 1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6月 2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8月 预备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2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质监局 3 苏州市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市水利(水务)局 4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法 市人口和计生委 5 苏州市审计监督办法 市审计局 调研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调研部门 1 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市经信委 2 苏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3 苏州市绿地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附件2 苏州市2010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进度安排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部门 报送 政府 时间 常委会 负责 部门 报市人大 时间 常委会 审议 时间 提请 省人大 批准 时间 1 苏州市档案管理条例 市档案局 2009年12月20日前 教科文卫工委 3月10日前 4月 7月 2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2月20日前 环资城建工委 5月10日前 6月 9月 3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修改) 市知识产权局 4月20日前 教科文卫工委 7月10日前 8月 11月 4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 4月20日前 环资城建工委 7月10日前 8月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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