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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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