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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对甲型流感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用药,根据2009年12月30日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研究,全省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对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开展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时可按下列标准收取检测费。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新增部分) 财务分类 编码 项目 名称 计价单位 最高限价(元)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说明 三级 二级 一级 H S25040301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 次 50 50 免疫学方法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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