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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科学打造食用盐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批准在全市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主要面向农村,村委会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本村居民碘盐年用量(人均5千克)的,可以福利方式向群众发放生活用盐;村委会经济条件薄弱无能力以福利形式供应的,可实行共建共管,根据本村人口及居住规模择优筛选2-3家便民食品店专售食盐,负责村民碘盐供给。 二、“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15日至4月30日,进行创建试点,力争每个社区、街道办、乡镇至少创建二个“食盐安全示范村”。 第二阶段:5月1日至10月30日,由创建试点转入食盐安全普及。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评比。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发动,跟踪督导,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将食盐安全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盐业、盐务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农村,与村民委员会共同考察调研,开展创建工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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