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本溪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阳光人寿辽〔2009〕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该中心支公司经营区域:辽宁省本溪市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41号。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此复。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