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辽人社[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一些市提出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64号)规定,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经过充分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决定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 各市要及时进行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政策,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附件: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情况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情况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类别 备注 250402056 酪氨酸磷酸酶抗体 项 65.00 乙类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指持续监测72小时,每24小时测定不少于288个血糖值。 一次性葡萄糖探头 次 100.00 乙类 310701021 动态血压监测 含电池费用:包括运动血压监测 小时 6.00 乙类 310701029 无创周围血管检测 指同一心动周期内四肢同步检测,含踝臂指数、脉搏波传导速度等 次 80.00 趾动脉检测加收50元 乙类 试行(暂无编码) PPG指(趾)动脉检查、血流检查 次 60.00 乙类 试行(暂无编码) 经皮氧分压检查 次 50.00 乙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