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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胡太平检察长所作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同意并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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