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省核工业地质局合并到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更名为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业务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根据黔党发〔2009〕7号文件精神,将原省核工业地质局承担的放射性矿产地质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技术工作、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放射性环境评价和放射性环境监测的技术工作以及参与放射性材料(物质)和废渣治理、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划入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增加对境外开展地质勘查、工程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和矿业开发的工作职责。
(三)增加承担有色金属地质资料、工程勘察资料、基础施工资料和放射性地质资料的保管以及开发利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察、基础施工和其他产业工作。
(二)拟订有色金属矿产勘查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或竞标承揽的基础性、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治理等工作;开展深部矿、盲矿和隐伏矿的地质勘查工作。
(三)拟订放射性矿产地质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技术方案;承担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承担放射性环境评价、放射性环境监测、放射性材料(物质)和废渣治理有关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核应急、核安全管理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核工业建设项目有关技术咨询指导工作。
(四)负责地质勘查工程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和矿业开发工作,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拓展境外市场。
(五)管理有色金属地质资料、工程勘察资料、基础施工档案资料和放射性地质档案资料,开展科技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提供核资源管理所需的基础信息资料。
(六)开展本系统技术创新、引进、推广和先进理论应用工作。
(七)编制本系统信息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管理所属地质勘查队伍。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办党政决议和议定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财务处。
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产(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本系统投资管理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地质矿业处。
拟订有色金属矿产勘查开发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质项目的立项、设计、勘查、开发和技术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质项目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核地质管理处。
承担核资源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审核和项目管理工作,参与组织核地质报告和核地质科研开发成果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已探明铀矿监控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权审批的有关核地质技术审核工作;联系核工业放射性地质矿产资源行业部门工作。
(五)对外合作处。
承担境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境外探矿权、采矿权申办以及项目承接等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境外项目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
(六)经营管理处。
拟订多种经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与市场相适应的多种经营发展战略和多种经营调整方案;承担多种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工作;检查多种经营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对国有资产投入实施追踪管理。
(七)工程管理处。
拟订工程勘察、基础施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工程勘察施工企业年审和资质等级的管理工作;收集、交流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和新技术发展趋向并提出建议,承担工程勘察基础设施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勘察基础施工项目。
(八)科学技术生产处。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承担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施工、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以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拟订项目质量技术目标,对项目立项、设计及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承担地质探矿、工程勘察项目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
(九)核环保安防处。
联系核工业放射性地质矿产资源安防环保部门;指导开展铀矿设施退役治理工作;承担放射性辐射强度测试、鉴定业务;承担放射性地质相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安全生产管理处。
监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参与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十一)改革发展规划处。
拟订有色金属和核地质经济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调整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下岗职工的管理、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工作;承担本系统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机关事业编制90名(在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80名基础上,从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二总队各划出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核工业地质局,设立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为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所属正县事业单位,仍维持事业编制300名(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管理250名、自收自支50名),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保留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机关服务中心,并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管理人员5名、工勤人员10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省编办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后,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三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五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贵州省原有色地质勘查局六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测设计院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测设计院;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