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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承担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的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行为过程以及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对分管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 (十三)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省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七)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由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八)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并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负责政府外债谈判业务,并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新闻、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非税收入管理处。 拟订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制度和具体办法;承担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承担省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指导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 (四)税政法规处。 参与拟订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税收政策调整、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税制改革调查有关工作; 承办关税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预算处。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审核报批部门预算项目调整申报事项,审定、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承担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工作;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汇总全省预算,负责编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年度财政决算;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六)预算编审处。 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审核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审核人员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汇总省直部门预算;提供有关部门预算定额、部门预算政策咨询。 (七)国库处。 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参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八)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和分类保障办法;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执行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及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支农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省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承担工作补助资金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承担“乡财县管”及“村财乡代管”试点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乡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执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处。 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省级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除外)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五)外经处(省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 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拟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审查、谈判签约、转贷(赠),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政府外债贷款资金债务分割、回收和还本付息付费的相关工作;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 (十六)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 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承办财经交流、合作和联系的具体工作;协助落实财政各项专款,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承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审核支付采购资金;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绩效评估处。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评估机构。 (二十一)监督检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和本厅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总队工作。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下设综合财务处、项目处。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财政厅监察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2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67名。 工勤人员编制3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总队,为省财政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省财政厅安排的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核定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后勤服务工作由厅机关统一承担。 (二)撤销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将其职责并入省财政厅外经处;撤销省财政厅驻北京联络站,将其职责并入省财政厅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更名为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将其承担的除全省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发放外的行政管理职责并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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