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营运中心),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但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为认真落实银监会工作会议关于严控案件风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能力,进一步健全银行业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案件风险,在总结2009年全市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重点对201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提出监管意见。 一、2009 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情况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活跃。特别是一些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个别企业资金需求殷切,出资方欲求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业机构的客户资金,给上海银行业的案件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案防形势相当严峻。 2009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8起,涉及银行7家,涉案金额3.752 亿元,均为百万元以上案件。案件数量与2008年持平,但涉案金额及百万元以上案件均比上年增加。从案发机构情况看,案件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中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涉案金额较大的是中外资法人银行、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为千万元以上案件。从案件性质看,一类案件5件,涉案金额2.83 亿元;二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0.927亿元。从案件特点看,大部分案件都是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伙同银行内部人员,采取调换客户印鉴、支付凭证或利用客户密码信息偷开网上银行等方式来盗划客户资金。从案发部位看,案件基本上都发生在存款账户开立、大额资金划付和账外理财环节。 面对2009年案件高发态势,我局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内,通过召开5次案防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案防工作意见,实行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和指导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查疑点,找漏洞,建制度,抓落实,不断加大案件的查、防、处力度。全年督促银行业机构等处理分类责任人员186人,其中,开除35人、辞退2人、撤职17人,记(大)过49人、警告51人、经济处罚24人,并对有关银行采取了暂停业务和暂停机构准入等监管强制措施。对外,联合公安、司法、银行机构共同研商,加强各种风险排查和操作监控,推进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建设,重点打击以资金捐客为首的针对银行及其客户的诈骗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案件集中高发的不利形势,提振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信心,并在建立健全上海银行业案防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当前案件防控工作形势 经过过去一年的努力,目前上海银行业集中案发势头基本得到遏制,案防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案件损失有所减少。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案件防控的外部条件依然严峻,内部隐患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普遍存在的风险苗头不可忽视。 (一)各级领导班子对案防重要性的认识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案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认识不足,特别是面对业务考核的重压,难以正确处理好“保增长、防风险、控案件”三者之间的关系。重营销、轻管理,缺乏科学客观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同程度存在为完成业务指标而置规章制度于不顾的情况。二是面对去年案防工作的持续高压,部分机构在一定程度产生了松懈仄战情绪和心理疲劳,对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减弱。三是案防工作形式多于内容,上面形式重视,下面重视形式,一些重要文件的执行一转了之多,扎实落实的少,走过场现象较严重。四是畏难情绪较普遍,认为案件难防多靠机缘,无则我幸有则我命,心思还得多放在业务发展,不愿一以贯之做好案防工作。五是重结果,轻根源。以损失定性质,认为损失小或没损失就不重要,不重视案发的根源,对人员的处理避重就轻,奖惩不明,放虎归山,缺乏严肃性。 (二)案件风险排查还不够深入全面。部分机构在案件排查方面仍留有死角、盲区,应对新案隐患及风险的针对性措施不强,跟进不够。案件排查的方式、方法仍局限于一般内部审计和业务检查,对新业务新产品推出后的案件控制措施,对潜在隐患、线索缺乏深入分析,对风险排查的复杂性、隐秘性认知不够,上级行检查力量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存在不足,与案件隐患点往往擦肩而过,击不中要害。个别基层机构内控执行不力的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不力成为主要“瓶颈”,业务操作中人情大于制度、信任代替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预设流程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三)制度完善和内控措施不到位。银行作为高风险的企业,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流程管理,但现实中银行的流程管理还没有改革到位,还不能对业务操作实现全方位、持续、动态、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不能有效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加之审计监督力量不足,案防工作链还未完全建立。目前全市银行业机构内审合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还不到0.7%,远远低于银监会2%的要求。此外技术防范的有效性有待改进,无法做成有效防止外部侵害的“金刚罩”。可见将案防控纳入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路程还很漫长,案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三、2010 年案件防控工作意见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为切实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能力,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案件风险。2010年我局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努力以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案件防控性工作的深化,着力提升案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重基础、健制度、抓预防、强执行,在确保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不超过2009年水平的基础上,实现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双降”。 (一)强化案防工作组织领导 银行业机构是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上海辖内的法人银行董事会应承担案件防控工作决策的最终责任,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政策。上海辖内的分行也应将监管要求报告至总行和董事会,建议总行和董事会推进。要认真落实银监会去年印发的《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 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发展与风险,业绩与安全,速度与效率的关系,重视业绩指标考核的导向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总行一级要成立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案件防控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案件防控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支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总行董事长(行长)是全行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支行行长是所辖区域范围内案件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机构发生的案件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行主要负责人要对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长作为所辖范围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制定年度案件防控计划,做到亲自部署安排、亲自组织检查、亲自督办落实,真正提升管辖范围内案件防控的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总、分行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案件防控工作部门,各基层要有明确对应的案防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案防相关工作。要加大对案防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在人力、技术、考核等方面向案防体系倾斜,在2010年底前配足与本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合规、内审人员。 (二)不断夯实案防工作基础 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和“开办一项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的原则,对现有规章制度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及可操作性进行梳理和再评价,查找案防关键环节,明确案防措施。 一是制定和完善案件防控各项制度。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责任机制、教育机制、防控机制、预警机制、风险排查、快速处理、案件报告、分析通报、奖励惩处等机制。每年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一次梳理,对覆盖各类业务、各个风险环节的规章制度按年进行回顾检查,真正建立起业务操作前中后台分离、各岗位间职责边界明确、衔接流畅、有效制约的业务流程。要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新业务新产品推出和管理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做好制度、流程的后评价工作,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健全案件风险排查、整纠查改制度、案件应急处置制度、案件报送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二是建立案件防控承诺制度,明确案件防控岗位责任。各级银行业机构都要全面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制,层层签订案防责任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明确各级机构、一线从业人员、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实现前台业务条线、中台风险管理部门、后台监督检查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盯一级的案防工作机制。案防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具体的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将责任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与单位及个人的年度绩效相挂钩,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发生重大案件的,要扣减相应责任人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并在年度考评中一票否决。 三是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要认真落实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十个联动”、“六个重点”等要求,特别是严格落实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和强制休假三项制度。推行“飞行突检”和“整体移位检查”,提高突击性风险排查的威慑力。要严格落实授权管理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发生的案件,各银行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跟踪卡,实行专档管理,阶段性比照回顾抽检防止风险回潮;对下级分支机构报案、立案、办案工作进行督办和检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落实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四是提升信息科技技术保障能力。针对金融犯罪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的特点,今年各银行要继续加强技术保障,切实提升案防技术能力。要加强计算机业务交易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和密码管理制度,实施后台实时分级监控。适时、准确地完成会计、信贷、支付等主要业务的数据采集、分析,为各类业务的风险监控和稽查工作提供支持。建立覆盖全业务、全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再造业务流程,加强管理部门对基层业务操作的管理监督,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机构,防止上下级之间信息失真。强化远程视频系统监控和信息系统的作用。对内推行指纹授权卡,对外推广支付密码器,同时加快推广对公结算账户开销户前后台分离的集中管理模式,全方位提高风险技防水平。 五是营造敬业爱岗诚信合规文化。积极倡导敬业爱岗,“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引导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遵章守制、合规操作。要继续开展全员合规培训,对高级管理人员重点进行案件风险管理轮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员工特别是基层一线操作人员重点进行应知应会的岗位规范、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制度培训。对行为失范员工要及时了解处理,不能不作处理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遗祸同业。同时,应及时将员工不良信息报同业公会和我局不良信息库,主动申请信息服务,净化队伍和用人环境。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全行员工能便捷地将所掌握的违法违纪违规信息向上反映。对举报查实的案件,在对涉案人员严查严处的同时,对举报人要予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而成功制止案件发生的,不论其用工性质都要给予特别的奖励。要加大信访核查力度,对于重要的信访举报件以及反映问题重大、线索清楚的信访举报件,上级行要直接查办。要认真做好警示教育,落实好《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四个公开,一个指引”要求,结全我局即将印发的《案防知识百问》及《案例选编》等资料,大力开展案防知识进基层、进岗位、到人手活动,切实增强银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合规操作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 (三)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和整改机制 各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常态化的案件风险排查和整改机制,落实好我局《上海中资银行业机构案件防控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一是建立案件风险排查机制。各行应建立跨部门应对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统一整合条块力量,研究防范犯罪案件新情况,搜集相关情报,组织力量实施重点打击。每年要根据掌握的案防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精兵骨干力量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力争覆盖全部机构、全部业务、全部岗位。一旦发现重要线索,要及时组织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地毯式”检查。重点检查账户开户、票据业务、公款私存、账外吸存、金库尾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动态排查,实行银行业重要岗位人员准入制,对大额异常交易随时跟踪。此外,为配合银行业机构对员工八小时外不良行为的监督,我局正与公安部门协商建立银行从业人员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信息交流机制,支持银行加大对不良行为员工的惩处力度。 二是提高风险排查质量。实行内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双线监督检查,形成排查― 整改― 提高― 再排查的良性循环。要研究改进检查方法,对储蓄存款、公司存款、小额贷款和挂失等特殊业务,要与客户当面核对;对金库尾箱、印鉴密码、授权管理等要实现突击检查常态化。加大对重要凭证管理、印鉴管理、冲正、核销、挂失等风险易发环节,对网点负责人、会计、出纳、信贷、个人及公司业务前台等关键岗位要加大检查频率与检查力度。发现员工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大额举债、经商投资办企业等行为的,要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依行规作出处理。 三是加强问题整改,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严重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逐一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提出要求。要深挖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不断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四)高度重视案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工作 各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通员工诚信举报渠道。 一是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案件信息统计制度。要根据银监会要求,制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将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明确分支机构的案件报告职责和报告路线,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报告工作。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详情和查处意见,及时跟进报告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严肃处理瞒报、迟报的机构和人员。 二是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确保预案全面、科学、有效、可操作,应在案发第一时间立即启动预案,争取主动,减少损失,防止出现负面新闻。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注意对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每日实时监测各类媒体、网络,动用有效资源全力控制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负面舆情,必要时可求助总行或者监管部门,做好负面舆情的控制、引导工作。 (五)严格案件处罚与责任追究 各银行业机构要制定严格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及处理程序。 一是案件责任追究原则。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政策。依据银监会对不同类型机构相关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凡发生案件的机构,按发案金额、实际损失,一、二类(1)案件定性,依法追究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对涉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各银行业机构分支机构(代理营业机构)发生的案件均要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内部作案、内外勾结作案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外部案件。建立案件当事人移交机制,各级分支机构对涉嫌违法或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是案件责任追究标准。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负有分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情形与人员,以及业务管理和风险、合规、稽核、会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明确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标准和程序,落实案件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对自查发现(2)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发生一类案件的,首先要追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凡情节严重、案件责任重大的,相应机构负责人要先行请辞,再视案件情况作处理,对发案率高、累计涉案金额大、资金损失多的,要对相应机构的负责人加重处理。对于发生二类案件,如果案件发生与银行违规经营、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可比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四是实行案件防控与审慎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联动监管约束、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频次结合起来。凡1年涉案金额或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银行业机构在区分查清责任前提下,应按照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的要求,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扣减核心资本净额;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依法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暂停或停止一定时期案发机构的机构、业务准入,加大当年的现场检查频次,降低当年监管评级;提请其董事会或上级机构调整对相关机构、责任人的经营授权及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定比例的降薪、限酬等约束惩罚措施。 五是推进“市场准入事项与三项案件防控机制挂钩”措施落实。机构准入与银行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挂钩方面,各银行每年应将相关制度、上年实际落实情况和本年落实计划报备我局;机构准入与银行人力资源配置水平挂钩方面,各银行在向我局报备年度本行机构发展和业务发展规划时,同时报备与之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配套规划,防止出现管理层配备不到位、工作人员违规兼岗、替岗的风险隐患;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准入与干部和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培训挂钩方面,各银行除应确保各级管理层、全行所有员工每年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外,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风险教育培训,并将相关制度、上年落实情况和本年落实计划报备。同时,为检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高管对审慎经营、风险合规和案件防控等政策知识的掌握程度,我局将启动对上述高管人员的市场准入机考。 六是严格落实查处责任制。案发机构应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制定案件查处时间表并报送我局备案。大型银行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中型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法人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各银行业机构要依据本意见,结合近年来案发情况和实际风险,梳理具体有效的案件风险排查、整纠制度、案件应急处置、案件报送、案件防控治理操作方案、案件责任追究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1)一、二类案件标准具体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09]17号) (2)自查发现的案件标准具体见《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