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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有效、严厉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月5日至3月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简称:“打非”)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祥和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6号),通过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端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打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犯罪团伙,把我区的“打非”工作不断地引向深入,促进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打非”工作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 1.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重点地区:南宁、北海、梧州、玉林、贺州、钦州市; 2.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重点地区:桂林、贺州市。 (二)重点整治措施 1.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2.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追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链条; 3.检查已被取缔、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的处置情况,防止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4.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储仓库,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5.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行为,切断非法烟花爆竹运输渠道; 6.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是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非”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安委会的具体组织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行动迅速、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为了确保专项行动正常开展,各地要制订计划,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将适时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市的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非”工作中,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查禁取缔力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结合“安全教育进学校”活动,在全区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中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拒绝参加烟花爆竹等危险生产活动。同时,要在全区范围对所有学校特别是中小学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对监管不力、组织学生参加烟花爆竹生产的学校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工商、交通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协助严打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重新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联合执法,务求实效。专项行动针对性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防走过场。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打非”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各级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从生产、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作中,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及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督促和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整治力度。各地要针对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活动主要是在农村、规模小、隐蔽性强、事故易发的特点,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单位、人员开展排查,对公共场所、出租房、厂房及仓库等重点区域或部位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工作必须按程序按规定进行,严防走过场,检查人员要认真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便存档备查。凡发现有违规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凡发现无有效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逐一上门收缴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设备、工具,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2. 加大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切断非法运输渠道。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务求实效。要注意通过销售点倒查私产点,通过私运车(船)主倒查私产、私销点,通过私产点倒查原材料供应点,顺线追踪,一查到底,扩大成果。 3. 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氯酸钾、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要查清原材料的来源和非法产品销售渠道,并排查与其相关的其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要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发生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链条,并依法从严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各地要以“打非”为契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走上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轨道。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做到依法监督、规范有序、管理到位。 (五)规范执法,确保安全。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暴力抗法等行为,保证人身安全。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设备,要制定安全可行的处置方案,确保在处置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同时,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工作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 请各市安委会于2010年2月3日前将本地制定“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立的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会。请各市安委会认真汇总本地“打非”工作情况,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书面报自治区安委会,再由自治区安委会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安委会联系电话:0771-2299110,0771-2299309;传真电话:0771-2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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