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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吕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 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定审计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负责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局机关审计项目工作量的审核;组织全市审计统计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制科 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对局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五)行政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金融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审计厅授权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科 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二)督查科 负责督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审计项目执行和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负责督查审计工作制度和行政效能情况。负责督查下级审计机关有关工作。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联系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工勤人员编制为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4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6副。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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