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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1.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 (2)对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原工商业者资格,由市级有关部门确认。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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