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