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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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