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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同意认定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批复


【颁发部门】 杭州市经委

【发文字号】 杭经资源[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富阳市、淳安县经贸局,临安市经发局,拱墅区发改经济局: 你们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 156号、157号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1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淳安县千岛湖华瑞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二、同意认定以下3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临安市大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三、同意认定以下1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杭州中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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