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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办字[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规范备案采购行为,特制定《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临床用药,维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备案采购。 第三条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机构及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采购原则 第四条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备案后采购(急需药品除外)的原则。 第五条药品备案采购必须先录入平台系统,统一实行网上采购。 第六条药品备案采购实行分级管理。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请的审核、管理、监督、备案,并报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备案采购范围 第七条临床紧缺药品、抢救危重病人用药、特殊病人或因医学科研项目确需使用的药品,而挂网目录中又无替代的品种。 第八条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内、临床需使用的,但无人投标或废标且入围目录中无替代的品种。 第四章备案采购程序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必须经本院药事委员会集体通过,对拟申报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并认真填写“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所在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备案。同时医疗机构从网上添加申报备案采购药品基本信息,并提交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 第十条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受理“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报审批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按照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批复的备案采购药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示,并受理公示后的申(投)诉,同时将备案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录入平台系统,对无异议的纳入备案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因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急救药品(采购量仅为急需用量),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第五章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与数量 第十三条备案采购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第十四条每次备案采购药品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机构该药品一个月的预计临床用量,采购总金额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额的2%。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批医疗机构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同时要加强对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审批的价格和数量采购。 第十七条所有审批后的备案采购药品均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药品备案采购管理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申报审批表 医疗机构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采购量 采购价 生产企业 配送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理由 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盟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负责人:年 月日 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负责人: 年月日 注:1、附表一式三份,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所在盟市药采办审核存档、一份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2、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在附表中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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