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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对四方区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运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农社字[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四方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通运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请示》(四卫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区在兴隆路街道与河西街道转型设置的两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兴隆路街道盛德社区卫生服务站、河西街道保儿社区卫生服务站)开通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网络。请你区严格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8号)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销售、管理工作,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开通的具体事宜请与青岛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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