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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全市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和总结等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6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市地税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金税直播台、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宣传和有关政策辅导,确保每个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纳税人都能知晓税源普查的有关情况。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 (二)自查阶段(2010年7-8月) 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依法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6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国土资源局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信息;协调房产局取得辖区内所有房产登记信息,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实际情况,按责任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每个税源普查区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采用GPS设备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分析比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纳税人正确的《登记表》信息,变更“金税三期”中该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需采用GPS等设备进行拉网式测量,对以前年度已经使用GPS等设备测量过的企业,如征纳双方无纳税争议的普查时可不再测量。 8.对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占地庞大,分厂、部门繁多,而且存在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划分问题,应税土地面积难准确划定的,对这类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可雇佣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测量,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 市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并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9-10月) 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己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确保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 组长:陈继壮副市长 副组长:赵连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放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张向阳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裴明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全泊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曲再清市公安局副局长 柴慈祥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向阳(兼)。 市国土资源局要协助提供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信息;市房产局要协助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市公安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处偷抗税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要为税源普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成立由地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县(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指导,做好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的印制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三)责任追究。对各级地税局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市地税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本溪市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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