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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迁建加油站采用置换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地解决我市迁建加油站有关问题,使加油站建设更有利于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迁建加油站可参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关规定,在原已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采用置换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建加油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因政府征地而实施的一种补偿方式。 (二)迁建新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生态绿线)以及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 (三)需迁建的旧加油站已获得加油站合法经营许可和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置换原则 (一)拆迁原加油站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新的加油站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有关安全间距要求。 (二)拆除原加油站地上建筑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征收补偿规定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原加油站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 (三)原址、新址地价应由所在镇(街)根据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置换前后地价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址出让金额及旧址征收补偿金额,根据《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缴纳和支付。 (五)新址建设用地所有办证税费由权利人负责缴纳。 三、审批办法 (一)原加油站用地是已批经营性用途的建设用地,按日常存量用地置换所需资料办理(东国土资〔2005〕388号文),通过地价评估后与政府储备用地等价置换,使用年限为批准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二)原加油站用地是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可根据“三旧”改造改变用途的审批办法,通过补交出让金,为其办理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当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旧址时,再办理置换手续。 (三)原加油站用地是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含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应先通过征收为国有用地,再通过“三旧”改造改变用途的审批办法,为其办理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当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旧址时,再办理置换手续。 (四)原加油站用地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先把旧址对照已建补办房屋产权的政策,为其办理商服用地,当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旧址时,再办理置换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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