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3、对外捐赠主体 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支出规模 企业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2、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对预算外的捐赠追加审批程序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评价处)备案: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对外捐赠预算情况专项说明的报送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形成专项说明,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说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3、超过规定标准捐赠的备案 出资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表见附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捐赠项目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事项。 4、超出预算范围对外捐赠的备案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及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 1、规范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各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 2、加强后续跟踪,有条件实施审计 各出资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3、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 各出资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企业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4、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抽查工作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出资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企业名称(指对外捐赠主体) 所属企业集团 捐赠对象(机构)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情况 捐赠理由 捐赠金额(万元) 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万元) 捐赠资产 1.现金 2.存货(具体填列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估价情况) 3.固定资产((具体填列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估价情况) 4.其他(如填列“其他”,请在备注中具体说明资产情况) 备注 ( ) ( ) ( ) ( ) 捐赠性质 1.救济性捐赠 2.公益性捐赠 3.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4.其他(如填列“其他”,请在备注中具体说明其性质状况 ) 备注 ( ) ( ) ( ) ( ) 捐赠项目纳入年度预算情况(填列“是”或“否”) 追加审批情况(此项由预算外的捐赠填列)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合并口径) 年份 资产 负债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200 年 捐赠企业盖章 (签字并盖章) 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审核 (签字并盖章) 所属企业集团审批 (签字并盖章)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对外捐赠主体,一份上报企业集团,一份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