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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4年,用5年时间,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解决和改善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问题。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从2010年至2014年,在全区符合条件、尚未建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6000个行政村中,每个行政村新建1个五保村,每年安排建设1000个以上,逐步实现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建有五保村。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要求,新建五保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修建。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五保村选址。新建五保村应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附近或范围大、人口密集的自然村选址,不能远离村屯,并要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二)建设规划和设计。新建五保村规划应包含住房、厨房、卫生间、公共活动室、餐饮室、杂物间及一定的户外活动场地等内容,并配套完善水、电、路、电视等基础设施。要做好五保村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按程序报审五保村建设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三)建设标准。新建五保村住房一般建成二层以下的砖混结构房屋,每个五保村建设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按不少于居住10人的规模建设,单人单间,每间住房面积(不含卫生间)不低于10平方米,并配建不低于30平方米的活动室、不低于20平方米的公共厨房。 (四)建设用地。新建五保村建设用地由所在村集体无偿提供或村民调剂解决,要求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时间安排 (一)项目计划。2010-2013年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达的指标将下一年度各地新建五保村的具体名单、配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核(2010年项目要求于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上报)。 (二)开工建设。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五保村建设计划批复,做好新建五保村开工建设工作。2010年项目在本方案印发后两个月内正式启动。 (三)竣工验收。各年度项目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建设的项目,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自治区将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抽查验收。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新建五保村按每个投入不低于15万元测算,5年5期工程共6000个需要总投资不少于9亿元。 (二)资金筹措。新建五保村所需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即: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市、区)投入一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社会捐助一点。 (三)补助标准。每个新建五保村总投资不少于15万元,自治区每个补助12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每个补助7万元,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5万元),市、县(市、区)每个配套不低于3万元资金。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市、县财政设立“农村五保村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自治区按补助额度先预拨8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五、政策措施 (一)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兴建五保村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五保村建设规划,做好五保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五保村建设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五保村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五保村道路的规划和修建;水电、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负责五保村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规划和修建。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五保村建设中涉及的各种税费。 (二)社会动员,援建帮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组积极性,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五保村建设。 (三)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六、总结验收 每期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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